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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的钱财自己掌握(组图)


  当宝宝还没有能力来管理自己钱财的时候,作为宝宝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权支配宝宝的钱财吗?让我们一起来听听律师为我们解答困惑……

  快过年了,到处都是喜气洋洋的。大年初一带着宝宝去拜年,少不了会有红包塞在宝宝的口袋里。这些洋溢着祝福的钱财,它的所有权该归属哪里,你知道吗?

  最近邻居小婉家里发生了一件不大愉快的事情。小婉5岁了,她的叔叔是个生意人,做买卖常常需要流动资金来周转,有一次叔叔的资金不足,就动用了小婉的存折。这个存折里的数目也不小呢,里面是每年春节小婉的压岁钱和她父母寄来的零用钱。因为小婉的父母一直在国外工作,所以小婉一直寄居在叔叔家里。叔叔想,这几年辛辛苦苦抚养这孩子,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挪用一下她的钱也无所谓,更何况是一家人呢。但是糟糕的事情发生了,叔叔的生意做砸了,赔了很多钱,把小婉的钱也搭进去了!由于生活不济,当叔叔向国外小婉的父母讲了这一切,请求援助时,不曾想小婉的父母很生气,和叔叔家发生了争执,听说还要打官司。小婉的叔叔糊涂了……

  那么,这样的事情发生了,怎么办?是否有法可依呢?

  白律师如是说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利用监护权侵犯被监护人的财产。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首先明确了未成年子女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其次规定了其监护人(包括父母)对其财产的监护义务和处理原则,即“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最后,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处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这些规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那么,如何认定和由谁来认定,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到底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还是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呢?

  一般来说,父母为未成年人子女的生活、教育和以被监护人为权益主体进行的投资、理财(如保险、购买记名有价证券等)可视为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反之,如果动用被监护人的财产用于自己的消费、生意等经营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如赌博等),就是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除了父母以外的监护人(如祖父、叔叔或由法院指定的相关街道机构等),即使对其生活尽了一定监护职责,但动用其财产用于除为被监护人生活、教育等必要支出外的活动(如本案中的叔叔用于自己去做买卖,特别是已赔进了若干不能返还),就不能认为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属于侵害被监护人的经济利益的情况。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中的叔叔作为受被监护人父母委托监护小婉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是否征求了孩子的意愿动用其财产就是合法的呢?

  我们认为,除非孩子的年龄、智力与其对被征求事项的权益、后果、风险的了解相适应,否则,同样不宜以这种所谓的“征求意愿”来动用孩子的财产用于非被监护人利益的事宜上。

  动用孩子的财产是否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一般可以由被监护人本身和其监护人来判断,被监护人、其他监护人或相关认为被监护人财产利益受损的人,如本案中孩子的父母,就可以为5岁的小婉财产利益受损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和撤消其叔叔监护人的资格;其他监护人和有关人员、有关单位,也可以就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财产及其他利益事宜,申请法院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在管理和保护被监护子女的财产时,除了出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方面合理需要外,不得随意侵犯和处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抚养子女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能以此义务而换取随意处分子女财产的权利。取出属于孩子的钱款去做生意,已经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她的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利要求其(叔叔)纠正其违法做法,返还钱款。若他拒不纠正其错误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足额返还孩子的财产,乃至请求变更对孩子的监护权。

  看看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关于监护范围(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见,这一规定是很原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监护范围(职责)问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指导专家/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斌文/皓儿